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1.1 一般规定
1.1.1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有专项设计说明,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它灭火设施等。设计图纸包括: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以及其它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及平面布置图。
1.1.2 城镇(包括 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 3000㎡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人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1.3 汽车库、修车库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其中,汽车库、修车库内设置消火栓、自动喷水、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1.1.4 除 GB50067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座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20L/s;
    2 Ⅲ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5L/s;
    3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小于10L/s。
1.1.5 除 GB50067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其消防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Ⅱ、Ⅲ类汽车库及Ⅰ、Ⅱ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2 Ⅳ类汽车库及Ⅲ、Ⅳ类修车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5L/s,系统管道内的压力应保证一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1.1.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 设置 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
1.1.7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 GB50016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 GB50016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1.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
1.1.9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淋浴用水量宜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
1.1.10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 、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11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1.1.12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3 体积大于5000m³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10000m³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1.1.13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 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1.1.14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1.1.15 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m³
    2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
1.1.16  消防给水系统试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符合下列舰定:
    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水立管管径,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DN75 ;
    2 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
    3 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
1.1.17 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1.1.1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1.1.19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1.1.20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1.1.2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1.1.22 防烟、排烟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1.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
1.1.2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
1.1.25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

1.1.26 加油加气站的 LPG 设施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1.27 设置有地上 LNG 储罐的一、二级 LNG 加气站和地上 LNG 储罐总容积大于60m³的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 LNG加气站位于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 以内,且能满足一级站供水量不小于20L/s 或二级站供水量不小于15L/s 时;
    2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且在 LNG 储罐之间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h钢筋混凝土防火隔墙。防火隔墙顶部高于LNG储罐顶部,长度至两侧防护堤,厚度不小于200mm;
    3 LNG加气站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且为严重缺水地区;LNG储罐、放散管、储气瓶(组)、 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不小于GB50156表4.0.8和表4.0.9规定的安全间距的2倍;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4m;灭火器材的配置数量在 GB50156第10.1节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倍。
1.1.28 加油站、CNG加气站、三级LNG加气站和采用埋地、地下和半地下LNG储罐的各级LNG加气站,及合建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合建站中地上LNG储罐总容积不大于60m³时,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
1.1.29 加油站、加气站消防给水宜利用城市或企业已建的消防给水系统。当无消防给水系统可依托时,应自建消防给水系统。
1.1.30 LPG、LNG 设施的消防给水管道可与站内的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消防水量应按固定式冷却水量和移动水量之和计算。
1.1.31 LPG 设施的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PG 储罐采用地上设置的加气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总容积大于50m³的地上 LPG 的储罐还应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其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0.15L/㎡·s,着火罐的供水范围应按其全部表面积计算,距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0.75倍范围内的相邻储罐的供水范围,可按相邻储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2 采用埋地 LPG 储罐的加气站,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级站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应小于10L/s。
    3 LPG 储罐地上布置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3h;LPG 储罐埋地敷设时,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1h。
1.1.32 按 GB50156-2012(2014年版)第10.2.2条规定应设消防给水系统的 LNG 加气站及加油加气合建站,其消防给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二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
    2 连续给水时间不应少于2h。
1.1.33 加油站、加气站消防水泵宜设2台。当设2台消防水泵时,可不设备用泵。当计算消防用水量超过35L/s 时,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
1.1.34 LPG 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利用城市消防给水管道时,室外消火栓与 LPG 储罐的距离宜为30m~50m。三级站的 LPG 储罐距市政消火栓不大于80m,且市政消火栓给水压力大于0.2Mpa 时,站内可不设消火栓。
1.1.35 加油站、加气站固定式消防喷淋冷却水的喷头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移动式消防水枪出口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0.2MPa,并应采用多功能水枪。

1.2 消防水源
1.2.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
1.2.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

1.2.3 用作两路消防供水的市政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
    3 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
1.2.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³,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³
1.2.5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 500m³时,宜设两格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当大于 1000m³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格(或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且其管径应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要求 。
1.2.6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 ,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
1.2.7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
1.2.8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用 ;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注:消防水池、水箱的最高、最低报警水位按15S909图示执行。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
1.2.9 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 GB50974-2014第4.3.8条和第4.3.9 条的规定 。

1.2.10 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直接供水时,其最不利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其最小出流量和水泵扬程应满足消防要求,且当需要两路消防供水时,水井不应少于两眼,每眼井的深井泵的供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 。
1.2.11 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
1.2.12 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 6.0m ;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
1.2.13 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
1.2.14 采用消防水池作为消防水源时,其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的要求。

1.2.15 对于平战结合的人防地下室,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分别按平时使用功能与战时功能计算并取最大值。
1.2.16 对确有两路市政供水条件的项目,设计文件必须按规范要求逐条细述。
1.2.17 当仅有一路消防水源,且建筑物在消防水池保护半径内时,可不设室外消防泵组及管网。但消防水池的消防车取水口位置及数量,必须满足该项目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1.3 供水设施
1.3.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消防水泵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机等组成的双动力驱动水泵 。
1.3.2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
    2 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140% ,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120% ;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 150% 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 65% ;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在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 3 台 ;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
    9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在供多层建筑群时,可合用消防泵组。
1.3.3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晌 ;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 24h ;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的要求 。

1.3.4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 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 ,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 ,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钱,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 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 GB50974第5.1.13条第 3 款的规定 。

1.3.5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处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
1.3.6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1.3.7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4 室外消火栓系统可由与其相关的高位消防水箱进行稳压。
1.3.8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
1.3.9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 GB50974-2014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 GB50974第5.1.13条第 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1.3.10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1.3.1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

1.3.12 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且层数超过 2 层的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
    2 其他建筑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但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且采用安全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但应设稳压泵 ;
    3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需的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市政直接供水可替代高位消防水箱。
1.3.13 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合 GB50974第4.3.8条、第4.3.9条、第5.2.5条和第5.2.6条第2款的规定 。
1.3.14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起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
    3 超过2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
    4 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
    5 城市交通隧道 。
    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3.15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
1.3.16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1.3.17 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
    2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 ,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3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

1.4 消火栓系统
1.4.1 市政消火栓和建筑室外消火栓应采用湿式消火栓系统 。
1.4.2 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 ,且不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
1.4.3 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4MPa ,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15L/s ,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
1.4.4 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灾时因其水头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 GB50974第 7.2.8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1.4.5 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避难层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1.4.6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应在楼梯间及停车区的检修通道上设置室内消火栓。

1.5 控制与操作
1.5.1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
1.5.2 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 。
1.5.3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

1.5.4 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 ;
    2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泵和稳压泵的运行状态 ;
    3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能显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等水源的高水位、低水位报警信号,以及正常水位 。
1.5.5 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 ;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
1.5.6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5.0min 内正常工作 。

1.5.7 设计文件中须明确屋顶增压泵的启、停泵压力值;压力开关的启泵压力值;流量开关的启泵流量值;超压泄压阀、安全阀的开阀压力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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